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近日再次出台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该新政试行一年。
想用公积金在厦购房,今后可享受“亲情提取”啦!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近日再次出台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该新政试行一年。
此外,另两个关于公积金政策调整的惠民消息也同步传来——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该新政中的公积金提取同样支持“亲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范围内需要进行转移或转出托管的,流程得以简化,可支持新工作单位盖章办理。
利好1
父母或子女在厦购房 可享受“亲情提取”
今后,市民可以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用于在厦购房了——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更好地保障职工刚性购房需求,我市再次出台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
该新政试行一年,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我市购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应当以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除了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积金联名卡或本市储蓄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发票;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所购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号;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本次新政只能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其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利好2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金额
今后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涉及公积金提取,我市近日还出台了另一项新政。为推动我市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自9月14日开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我市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出资额。
这一新政策同样支持“亲情提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老旧电梯住宅业主许多为退休职工、甚至是未成年人,他们大部分均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因此,新政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象确定为除老旧更新改造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外,还延伸至父母、子女,退休职工和未成年人即可通过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更好地为老旧电梯改造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地。
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各类电梯30891台,其中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1770台(乘客电梯约1200台)。新政推出后,预计每年我市职工可提取0.5亿元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利好3
公积金账户本市转移
支持新工作单位盖章办理
对于某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因本市工作调动或单位变动要将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需要找原工作单位盖章时,会碰到以下一些情况:或是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不愿意再给职工盖章;或是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多年,原单位已经搬迁,无法找到;或是原单位已经不再经营,但是又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职工无法联系到原单位。碰到这些情况,找原工作单位盖章就变得十分困难。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自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申请表》可由原工作单位盖章,也可由新工作单位盖章。
同时,对于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职工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工作单位接收时,已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账户托管),当找到新工作单位时,如需将个人账户转出托管,职工可不用再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盖章,改为直接由新工作单位盖章后,便可到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据统计,我市每年有近3万名职工办理本市个人账户转移合并手续,新举措改为支持新工作单位盖章后,将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办事带来极大的便利。
【相关】
新政打破
“首购”限制
据悉,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我市曾试行过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政策实施的一年当中,共有1637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52亿元,带动贷款需求近5亿元,促成1003户家庭实现购房愿望。后因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渐趋紧张,试行期满后,这项政策自动停止,未再延期。
与曾经试行过的政策不同,此次推行的购房“亲情提取”新政,打破了“首次购房”的限制性条款。也就是说,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我市购买住房,其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不存在购房次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