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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新规:土地合同未明确为SOHO 将不给予合同备案
  来源:永年地产  发布时间:2016-3-30 

 

 

来源:厦门联合网 

 近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关于进一步加强SOHO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厦门SOHO项目公示、备案、批后管理。其中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为SOHO的,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体现“SOHO”或“SOHO办公”的,不给予合同备案。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SOHO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开发企业:

  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SOHO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SOHO项目销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公示管理

  (一)SOHO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合同当中加入告知书(见附件),并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该买卖合同范本。

  (二)将“SOHO定义”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即SOHO是指土地用途为办公,能够提供兼有住宿功能和成套型办公条件使用功能的房屋:①SOHO办公用地性质是办公,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②不享受本市户口准入政策;③SOHO办公的建筑布局可采用公寓套房式的建筑布局,不得设置阳台;④其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按照商业价格收取。

  预售审批环节查看现场时将一并查看以上两项内容。

  二、严格备案管理

  (一)土地出让合同当中未明确为SOHO,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体现“SOHO”或“SOHO办公”的,不给予合同备案。

  (二)批准为SOHO,但买卖合同中无《告知书》的,开发企业负责完善后再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三、完善批后管理

  (一)土地出让合同当中未明确为SOHO的,开发企业不得以“SOHO”或“SOHO办公”之名销售。

  (二)已批准预售的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出让合同条款整理出涉及“购房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尽告知义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已购房人员。

  (三)已经批准预售且留存未售单元的SOHO项目,应尽快完善售楼处公示、买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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