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25),你一定被“央行发布房贷新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进行调整”的消息刷屏了。(具体政策全文见文末)
为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事项。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拎出了重点一起先来看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一时间,周围好多网友都在问:求大神解读,到底是个啥意思?涨了还是跌了啊?
究竟是个什么情况?以下几个重点有助于大家理解,可以参考看看:
1、这次的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即:2019年10月8日是定价基准转换日。在此之前,贷款银行需修改贷款合同,改造升级系统,组织员工培训,同时,采取各种方式为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转换过程平稳有序。2019年10月8日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2、调整后,10月8日起,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5.45%(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
即:调整前,首套房商贷基准利率一般是4.9%,二套房一般上浮15%-20%,差不多5.64%左右。 调整后,首套房商贷利率不低于4.85%;二套房商贷利率不得低于5.45%(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相当于基准上浮11%,这与当前全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3、存量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不会受到影响。
4、对于居民家庭有什么影响?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确定当地LPR加点下限。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5、以前,央行每次降息(或者加息)之后的第一个1月1日,各银行会根据最新利率,调整贷款人未来一年的房贷利率。以后,改怎么办呢?
央行宣布:在贷款的时候,银行就应该跟借款人协商好,以后调整利率的周期是多久,最短是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如果选择后者,则整个合同期内,不会调整利率。
这样,银行和客户之前就行成了一个对赌关系。如果你能成功判断未来长期利率走势,就可以通过设定对自己有利的“重定价周期”来“占便宜”。当然,如果判断失误,你可以吃大亏。如果希望回避风险,最好的办法是签订每年“重定价”一次。
6、房贷利率究竟是涨是降?关键还是看LPR
根据政策,LPR将在每月的20号形成新的报价。作为新的贷款利率底线,每月的浮动决定了它对最终利率的影响。
换句话说,以前的基准利率是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9%,银行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现在基准利率则变成了最近一个月的LPR(贷款基础利率),首套房利率在此基础上进行上浮。二套房利率在LPR+0.6%的基础上上浮。
所以,房贷利率究竟是涨是跌,关键是每个月的LPR报价。
7、附最新厦门房贷利率表。
各个地方的房贷利率是以基准利率上下浮来定的,每个城市都不一样。厦门房贷利率相较于全国其他城市来说,无论是首套还是二套,都较低。
目前,厦门首套房贷利率普遍是基准,即4.9%,10月8日调整后相当于降5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4.85%计算,实际应参照9月20日5年期以上LPR算,具体数值待公布)。而厦门的二套普遍为基准上浮10%,也就是5.39%,10月8日调整后,统一不得低于LPR+0.6%,也就是5.45%(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4.85%+0.6%计算)。这样一来,二套利率短期反而是提高了,虽然提高的不多,但对于改善型需求来说也是成本增加,属于利空。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厦门房贷利率依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最后,附全文如下: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